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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的通知
编辑者:政府办 来源:未知 加入时间:2008-2-26 10:21:11 [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
梅政办[200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农村信用环境,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的通知》(榕政办[2007]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信贷    农村信用工程    创建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的通知
 
榕政办[2007]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福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榕委发[2006]1号)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推进信用村、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步推动我市创建信用村、乡(镇)工作的健康发展,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更好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力军作用,支持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信用村、乡(镇)创建工作的认识
    信用村、乡(镇)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通过信用村、乡(镇)建设,大力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示范活动,对守信户予以优惠信贷支持、失信户实行信贷制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受益、失信吃亏的农村信用环境,培育文明乡风,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信用村、乡(镇)建设也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的需要。信用社的服务对象是“三农”,储源在农村,信贷阵地在农村,农村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通过开展信用村、乡(镇)建设以及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既有利于农信社全面掌握农村信用状况,有效组织资金防范金融风险,又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创建信用村、乡(镇)工作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政策的认识,引导农民增强信用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二、明确目标,加大创建信用村、乡(镇)的工作力度
    (一)创建目标
    计划在3年内,每年创建信用村按占总村数3%的比例增长,信用乡(镇)按占总乡镇数2%的比例增长,具体为:
    1、2008年末,信用村数占总村数的17%,总数为408个;信用乡(镇)占总乡(镇)数的6%,总数为9个。
    2、2009年末,信用村数占总村数的20%,总数为480个;信用乡(镇)数占总乡(镇)数的8%,总数为12个。
    3、2010年末,信用村数占总村数的23%,总数为552个;信用乡(镇)数占总乡(镇)数的10%,总数为15个。
    (二)坚持三项原则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信用村、乡(镇)创建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规范操作、稳步推进、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维护农民利益和农信社利益相结合,坚持农户自主申请、自主使用、自觉还贷,农信社自主审查、自主发放、自主收回的原则;坚持协同配合,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的原则。
    (三)处理好三个关系
    1、处理好创建与实效的关系。要做到宁缺勿滥,成熟一个挂牌一个。要讲求实效,把创建工作真正落实到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上,使农民诚信意识不断增强,使农信社资产风险逐步降低。
    2、处理好创建与管理的关系。创建工作是一项长期、艰苦、细致的工作,要注重巩固和发展。对原来已挂牌的“信用村”、“信用乡(镇)”,要按要求重新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摘牌。对评定的信用村、乡(镇)要加强管理,不断完善,防止单靠领导发动、口号宣传、事后缺乏管理等现象的发生。
    3、处理好创建与带动的关系。要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充分发挥信用村、乡(镇)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没有挂牌的村、乡(镇)变被动为主动,加快创建步伐,使创建工作在农村全面铺开。
    (四)评定、授证和授牌程序
    1、“信用户”由信用社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进行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授证。
    2、“信用村”由农村信用联社初审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信用村评定领导小组进行确认,并报备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州办事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授牌。
    3、“信用乡(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评定领导小组进行评定,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州办事处认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授牌。
    对“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工作,成熟一个评定一个,每两年进行年检一次,年检达不到评定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条件的,给予摘牌,并取消享受信贷优惠政策。
    三、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被评上“信用户”的农户可到所辖信用社网点无须提供担保,仅凭其个人信用便可申请最高额可达5万元的信用贷款。
    (二)被评上“信用村”所在村的信用户可享受扩大贷款授信额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信用村的信用农户贷款授信额可比非信用村的信用农户的贷款授信额高出30%以内;可优先享受信用社提供的优惠贷款利率,信用村的信用户贷款利率可比非信用村的信用户的贷款利率优惠10%以内。
    (三)被评上“信用乡(镇)”所在地的信用社可享受扩大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信用乡(镇)资金需求;对信用乡(镇)辖区内非信用村的信用农户可比照信用村的信用农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多方并举,共同推进信用村、乡(镇)建设工作
    (一)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创建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由分管经济、金融工作的领导来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在推进信用村、乡(镇)创建中的作用,了解农户生产经营和收入状况,掌握农户还款能力和资信程度,做好信用户推荐工作。村委会还要积极引导和督促拖欠信用社贷款的农户按期归还到期贷款本息,为信用村的创建工作奠定基础。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依靠而不是依赖、参与而不是干预”的关系,防止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扶贫款”、“救济款”来使用。
    (二)切实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5]158号)、《关于抓紧落实扶持政策确保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顺利兑付的通知》(闽政办[2007)157号)等文件精神,把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各项承诺政策落到实处,进—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创建信用村、乡(镇)过程中,要积极做好资金组织、税费优惠减免和清收不良贷款等工作。
     1、增加财政性资金在农信社的存款。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维护农村信用社资金稳定,已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存款账户,按现有状况正常运作,以保障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各乡镇政府及所属单位、所在地学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账户可按就近方式开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财政性存款可向农村信用社倾斜,在政策允许条件下涉农资金可转存到农村信用社,以增强农信社的支农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减轻农村信用社税费负担。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过程中涉及的房产及其它抵押物的评估登记等费用,各有关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给予借款人缴费从低优惠。农村信用社在依法取得以资抵贷的房地产处置过户时,所产生的手续费和房产、土地评估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现行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对农村信用社依法取得的抵贷资产(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的过户,过户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给予优惠。对于原信用社仍未办理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各级国土资源、房管、工商、建设、消防、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参照原市里处理“两权证”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对相关税费进行优惠,帮助农村信用社完善固定资产手续。农村信用社在处置抵债房地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税收及附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财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税务、财政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予以支持办理缓缴手续。农村信用社在依法起诉保全资产时,涉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执法部门的费用,可提出缓缴申请,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要予以支持缓缴。
    3、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不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降低不良资产,帮助农村信用社依法落实债权,防止债权悬空,负有债务责任或债务联带责任的企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资产。对基层政府及机构欠款问题,各级政府应积极予以协调解决。对农村信用社盘活不良贷款中须办理的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产权等手续应给予有效帮助;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执行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的打击力度和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创建工作
    结合新农村建设中文明乡风培育建设工作,农村信用社应积极争取文明办、妇联、团委等部门共同参与,通过新闻媒体开辟专栏或专题,及时报道信用村、乡(镇)建设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运用身边人、身边事及时推广典型经验。联合相关涉农部门积极引导农民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养业结构,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特色农业,扩大种养业规模,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产业化经营,为农民提供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和技术支持,为专业大户提供产、供、销服务,加快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逐步扩大农民对贷款的有效需求。
    (四)加快金融业务创新
    农村信用社要通过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活动提高服务“三农”水平,打响农村信用社服务品牌。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涵,加快金融业务创新步伐,为农民提供多层次的金融产品,特别是要借助科技力量,改造传统产品,开发满足农民迫切需要的产品。
附件: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标准及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标准及管理
 
    一、信用户
    (一)评定信用户的程序为:宣传发动——受理农户借款申请——调查摸底,建立农户资信档案——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评定农户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核发贷款证,评为A级以上的农户称为“信用户”。
    (二)宣传发动。各农村信用社主动向乡(镇)政府汇报,取得乡(镇)政府的理解、支持。由乡(镇)政府组织挂点领导,协同信用社主任、信贷员赴村召开村干部以及村民小组长宣传大会。再由各村民小组长负责利用广播或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小额信用贷款。通过宣传,使小额贷款形式能深入到广大村民心中,并积极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贷款。
    (三)受理农户借款申请。需要小额信用借款的农户可以向村委会或农村信用社索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并通过村(居)委会签注推荐意见后向当地社提交书面借款申请书,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信用社提交书面借款申请书。若农户需要较大额度的借款,应提供相应担保,填写《自然人(农户)借款申请表》,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四)调查摸底,建立农户资信档案。在村两委的帮助下,信贷人员要对农户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逐户建立农户资信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见《农户基本情况档案表》。
    (五)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农村信用社要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成员由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分社负责人)、村主干等组成,负责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小组成员的资格和小组总人数的要求由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定。
    (六)评定农户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经济档案逐户对农户进行量化评定,按户填制《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评为A级以上的农户称为“信用户”,对评上信用等级的农户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授证。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五级:
    AAA级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综合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
    A级综合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
    BB级综合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
    B级综合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
    农户资信评定过程要有专人记录,各成员的不同意见要有记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后,包片信贷员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和评定会议的记录,整理成以村为单位的农户资信档案。
    (七)确定授信额度,核发贷款证。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授信额度,核发贷款证。对“信用户”可以发放不同额度的小额信用贷款,各个级别的信用户信用贷款额度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及信用社的资金供应能力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信用村
    (一)信用村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l、辖内农户贷款面达35%以上(根据当地实际,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州办事处批准可适当降低)。
    2、五级分类不良贷款占比低于5%(或在票据兑付期内按四级分类口径不良率4%以下);无拖欠贷款本息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95%以上;村级经济组织无不良贷款,以及为他人担保的贷款能履行担保的义务,或村级经济组织原已有不良贷款,但能尽力逐年偿还部分贷款本息且作出信用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3、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信用社工作,积极负责地向信用社推荐农户的资信情况,提供农户贷款经营状况和资信变化信息,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协助开展资信评定工作,村委会基本账户在所辖信用社开户,资金往来通过信用社进行。
    (二)成立信用村评定领导小组。乡(镇)成立信用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辖内信用村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村所在乡(镇)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信用社负责人和信贷员、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乡(镇)驻村干部、村两委主要领导等组成。
    (三)信用村评定步骤:
    l、行政村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评定申请意向。
    2、信用社会同信用村评定领导小组成员对行政村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信用村评定领导小组对照信用村评定条件,对申请的行政村进行评定,填写《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评定、审查及验收表》,并将评定意见上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定。
    4、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进行初审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信用村评定领导小组进行确认,对评定为“信用村”的,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授牌,并报备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州办事处。
    (四)信用村的优惠措施:
    1、扩大信用村的信用户的贷款授信额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信用村的信用农户贷款授信额可比非信用村的信用农户的贷款授信额高出30%以内。
    2、优先享受信用社提供的优惠贷款利率,信用村的信用户贷款利率可比非信用村的信用户的贷款利率优惠10%以内。
    三、信用乡(镇)
    (一)信用乡(镇)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
    2、五级分类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在15%以下(或在票据兑付期内按四级分类口径不良率8%以下)。
    3、乡(镇)政府所属企业及有关职能部门无不良贷款,以及为他人担保的贷款能承担担保的义务。
    4、乡(镇)党政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等。
    (二)成立信用乡(镇)的评定领导小组。每个县(市)区成立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辖内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县(市)区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信用社负责人、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三)信用乡(镇)评定步骤:
    1、乡(镇)政府向当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评定申请意向。
    2、联社对乡(镇)所在地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3、信用乡(镇)的评定领导小组对照信用村评定条件,对申请的信用乡(镇)进行信用评定,填写《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评定、审查及验收表》,并上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州办事处认定。
    4、对评定为信用乡(镇)的,由信用乡(镇)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授牌。
    (四)信用乡(镇)的优惠措施
    1、扩大信用乡(镇)所在地信用社的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信用乡(镇)资金需求。
    3、对信用乡(镇)辖区内非信用村的信用农户可比照信用村的信用农户享受有关优惠措施。
    四、信用村、信用乡(镇)管理
    评定信用村、信用乡(镇)后,信用社应将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资料立卷归档管理。
    (一)信用村档案包括:
    1、信用村评定的报告,包括信用村申请报告、该村基本情况。
    2、《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评定审查及验收表》。
    3、信用农户清册(农户基本情况档案表)。
    4、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
    5、形成不良贷款的农户清册(包括不良贷款余额)。
    6、形成不良贷款的信用农户清册(包括不良贷款余额)。
    7、年审后取消信用等级农户清册及年审表。
    8、评定小组会议记录。
    9、其它相关材料。
    (二)信用乡(镇)档案包括:
    l、信用乡(镇)的评定报告。包括:行政村总数、评定信用村数量及占比,评定信用乡(镇)的相关指标情况。
    2、乡(镇)村支“两委”帮助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相关材料。
    3、《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评定审查及验收表》。
    4、乡(镇)单位在信用社开户存款清册。
    5、评定小组会议记录。
    6、其它相关材料。
    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年检,由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年检工作必须每两年定期完成。年检时严格按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条件和指标进行审查认定。
    年检达不到评定信用村、信用乡(镇)条件的,应予以摘牌,并取消信贷优惠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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