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根据《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7]195号)精神,并经县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认真落实《条例》、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执政能力、改进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由于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县各乡镇、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按照《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按时限要求扎扎实实做好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明确贯彻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尽快指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县各乡镇、各部门要尽快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并指定工作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县政府已经确定县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所指定的工作机构,要按照《条例》第四条的要求履行具体职责。当前,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实行每月情况通报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专项督办制度,及时、准确地把握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准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按照由近及远、递次推进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成立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摸清底数,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或修订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严格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县保密局要加强对界定政府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理、界定政府信息和编制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工作。此项工作于今年2月底完成。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制度,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举报受理制度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于今年2月底完成。
(四)落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配套措施
1、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要利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并建立和畅通链接。县档案馆、图书馆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此项工作于今年2月底完成。
2、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即将制定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3、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即将制定出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教育、医疗工作、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检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此项工作于今年2月底完成。
4、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积极的支持。
(五)有效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条例》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依据,学习《条例》、掌握《条例》对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至关重要。省、市已确定举办培训班,我县也将适时组织相关培训工作。县人事部门要把《条例》列为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做好培训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加强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熟悉《条例》,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条例》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三、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各乡镇、各部门的法定责任。按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情节严重者,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抓紧做好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条例》要求施行政府信息公开至关重要。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抓,并层层建立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各乡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行政机关施行《条例》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为了确保工作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已明确实行情况通报制度、专项督办制度和月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对各乡镇、各部门准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工作不落实、进展不理想的,进行督导,并召开月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请各县乡镇、各部门予以配合,每月25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专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未及时专报进展情况的,视为工作不落实,将进行全县通报。
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务必于1月16日以前将本乡镇、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按附件格式要求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附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登记表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阮家基 联系电话:22332390
传 真:223321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登记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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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姓名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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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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