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闽清概况 | 投资闽清 | 闽清旅游 | 企业推介 |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公告
<% if <>"" then %> <%end if%>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须知
编辑者:信息技术中心 来源:卫生局 加入时间:2007-12-7 11:35:46 [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凡属本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合作医疗。每年的12月1日——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合作医疗费收缴时间,在筹集合作医疗费时一定要参照户口本,按户实际人数参加,一户一证,不能选择家庭成员参与,2008年发现没有整户参加者不给于补办和补偿。
    三、服刑人员、现役军人、农业户中的城镇居民、外嫁女、已参加医保的不能或可以不随户参加新农合。
    四、参合对象是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特困农民的,其个人应缴纳的10元合作医疗费免交,由县民政部门核实后县财政给予补助;参合对象是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的,其两个女儿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费免交,农村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本人和父母界定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父母、子女应缴纳的10元合作医疗费免交,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实后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五、外县嫁入本县已办理婚姻登记或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可随户参加新农合。
    六、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规定要求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参合农民因病在本县定点医院住院,要带上合作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先登记。出院持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到所住医院合医科审核报销。
    八、在县外医院住院的,要带上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应在入院后三日内向县合医中心打电话(22338877)备案,所住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公立医院。在出院15日内,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盖章)、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到县合医中心审核报销。在外地住院的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出院后规定期限内返回的,应及时打电话向县合医中心申请延期报销,也可由亲属携带相关资料代为办理。
    九、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标准如下:
机构级别
类别
本县定点乡镇卫生院
六都医院
 
中医院
 
县医院
闽清精神病防治院
 
县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起付线(元)
100
300
200
350
800
1000
补偿比例
(%)
70
50
50
50
30
25
封顶线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并住院分娩的补偿方案同疾病住院补偿。
    十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补偿病种包括:(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4)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二、特殊病种的补偿管理方法:1、须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明确诊断;2、参合患者在明确诊断后向县合医中心报告;3、参合患者先支付每次门诊医疗费用,保存就诊病历、项目清单和费用发票,年终将本年度的多次门诊诊疗费用(只限于治疗特殊病种的相关费用)等同于“一次住院”费用,实行与住院补偿相同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和可补偿范围的补偿方式。
    十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补偿的医药费用外,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1、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借给他人使用的;
    2、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3、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4、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药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5、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已经享受医保的农民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五、参合群众患病可拨打热线电话:22338877,合医中心工作人员竭诚为大家服务。

注意事项:
    下列情况下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
    1、未列入《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保健品、异型包装药品、外购药品。
    2、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项目费用。
    (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陪伴费、取暖费、卫生处置费、煎药费、杂费。
    ②出诊费、夜间急诊费、点名服务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护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治疗费。
    ②各种减肥、增高、增胖项目。
    ③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
    ④各种健康检查费。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学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等。
    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
    ③各种保健、按摩。
   (4)治疗项目类:
    ①器官移植手术的器官或组织源费用。
    ②近视眼矫正术。
    ③气功、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
    (5)其他类:
    ①教学、科研、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②外出参观、学习、开会期间,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费。
    ③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医药费。
    ④由于打架、斗殴、吸毒、酗酒、交通肇事、服毒、自伤、医疗事故(含医疗纠纷)、违法犯罪等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
    ⑤就诊转院的交通费、救护车费。
   
⑥住院期间发生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费等。



相关文章

闽清县人民政府主办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46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