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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者:政府办 来源:政府办 加入时间:2007-11-19 16:31:01 [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
梅政综[2007]163号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闽清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闽清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暂行规定
 
   《闽清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自2003年4月10日实施以来,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得到了逐步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战时效能,有效地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一类设防县实际,现将原规定修订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不含农民个人建房和企业生产性厂房,下同)应按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相应的易地建设费。对应建防空地下室或交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需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县建设局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凡在2003年4月10日之后按照《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政综[2003]71号)规定需办理人防手续而未经人防部门审批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补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并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县建设、房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各类开发区和单位规划区的民用建筑,按照其地面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修建。其中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修建。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方案确定前,持项目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易地建设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建设费用,并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有关审批文书。
   (四)房管部门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产权证件时,必须核查持人防部门出具的“结建”审批文件,方可办理手续。
    五、防空地下室以自建为主,有下列情况者,建设单位必须按项目应建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确因地质、地形、结构、规模和施工等原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且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140平方米的。
建设单位必须持设计单位出具的论证资料,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并按照《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闽价[2003]房208号)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六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元的造价收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但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由县政府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免收;
    (二)新建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门诊楼、住院楼及医技楼,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有资质的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改建或重建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改造的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因国家建设项目或城市改造等项目由政府组织拆迁而建设的安置房,予以免收。
    (七)属于由财政投资或捐建的公益或福利性项目可予以减免,具体项目及减免幅度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凡属享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文件,经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财政预算内资金,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实行财政预算管理。
    八、结建项目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在报送图纸资料齐全、符合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县人防办4个工作日审批完结,凡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在缴纳易地建设费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
    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为主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审核、审批、执法检查等工作,县发改、建设、财政、国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与人防部门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
    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主管人防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平时负责防空地下室修建的管理工作,制定防空地下室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和设计,参与地下室的竣工验收。
    十一、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防空地下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后的防空地下室纳入城市防空体系,平时由建设单位使用维护(根据需要可用作停车场等),战时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十二、各有关单位必须把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发展;把人防工程尤其是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县城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同步规划;把人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计划,同步安排;把人防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同步落实。
    十三、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各项工作。县梅城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大力搞好人民防空法规的宣传教育;县法院、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防部门的执法工作,实现人防法制化;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人防经费;县发改部门在批准民用建设项目立项时,要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或应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列入投资计划,纳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县建设部门要配合人防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县国土、税务等部门要落实人防用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使人防建设逐步走上社会化、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十四、凡未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内容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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