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基层武装部: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榕政综[2006]185号),确保义务兵年优待金足额及时兑现,维护义务兵合法权益,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和促进征兵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全县义务兵年优待金执行市规定的三类标准即每人每年4300元,并随着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金筹集方式
我县义务兵优待金采取县、乡(镇)两级共同负担的原则,即县财政负担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年2000元(当年负担义务兵的人数为前一、二年全县实际征集兵员数之和),由县财政局列入县年度经费预算,划出专项资金给予保障;各乡(镇)负担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年2300元(各乡镇当年负担义务兵人数为前一、二年义务兵人数之和。乡镇年度义务兵人数以当年全县征兵平均任务数为准,计算方法:当年全县实际征集兵员数/全县总人口数×乡镇人口数)。
二、优待金的筹集办理
义务兵优待金筹集,由县民政局负责,县征兵办配合。
每年征兵结束后,县征兵办及时向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各乡(镇)征兵平均任务数和《新兵花名册》,县财政局和各乡(镇)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各自负担的优待金分别汇入县民政局专户。
三、优待金的发放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每年征兵结束后,县征兵办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供《新兵花名册》,每年12月31日前县民政局通过乡(镇)社会事务办逐一发放到义务兵家属手中。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