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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闽清段河砂采运销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者:政府办 来源:政府办 加入时间:2007-11-17 17:38:00 [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
梅政办[2007]150号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
《闽江闽清段河砂采运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
   闽江河道闽清段砂石开采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闽江闽清段河砂采运销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县政府2007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闽江闽清段河砂采运销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之规定,并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江砂开采管理
    1、江砂开采的行政许可。从事闽江闽清县段江砂开采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采砂许可证。属于经营性采砂的还必须依法办理航道、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的证照,使用采砂船进行采砂的,船只的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应当齐全有效。
    2、江砂开采的年度总量控制。按照上级核准的江砂开采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由闽江河道闽清段砂石开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控制分配。
    3、“定点定量”开采。依法取得闽江河砂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河段、开采时间、开采数量、作业方式及弃碴要求等进行开采。违者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水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4、江砂开采的安全生产。依法取得闽江采砂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江砂开采的安全生产。若发生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严禁非法采砂。严格禁止未经许可擅自开采江砂或者虽经许可但超界限、超时限或超数量开采,违者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梅埔、马坪、北溪等沿江有砂滩的自然村,村民个人少量自用或村公益事业少量自用江砂,按照原定方案经过批准后才能开采。
    二、江砂运输管理
    1、运输船舶的登记备案。承运江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到县采砂办进行运输船舶的登记备案,核定运输准载量;承运时船舶负责人必须到县采砂办办理《矿产品准运单》手续,并按规定缴纳采砂管理费、矿产品补偿费、资源费等有关税费后方可承运。对于不具备运输江砂条件船舶,县采砂办不得予以办理登记和准运手续。
    2、准运单实行“一船一单”。运输江砂的船舶必须随船携带县采砂办签发的准运单手续,并且应当按准运单上载明指定的采砂船及装载数量进行装砂,而后按准运单上指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进行水上运输;若发现没有准运单,或者虽有准运单但船号、数量、时间及地点中有一项以上不符,则视为无证运输,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水上运输的检查。从事江砂运输的船舶,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若发现逃避检查或抗拒检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惩,违法船舶依法予以暂扣,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江砂销售管理
    1、定点销售。根据上级核准的江砂年度总量指标,由县政府组织水利、国土、交通、建设、环保、采砂办及沿江乡镇,联合审定沿江江砂销售点的布局,确定若干个江砂销售点,江砂销售点由所在乡镇指定该镇企业服务中心管理,江砂销售点可以承包给个人经营,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未经审批的砂石场从事江砂销售业务,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2、江砂流通。为了使江砂开采与保护协调发展,满足我县建筑的市场需求,本县江砂销售点原则上要先满足本县的市场供应,经县采砂办同意后才能销往县外;同时,为了确保江砂的质量,本县江砂销售点若要经营县外采集的江砂,必须到县采砂办进行登记。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经营销售本县江砂的权利。
    3、江砂销售的最高限价。为了稳定我县的江砂市场价格,防止哄抬销售价格,县采砂办根据本县江砂销售的具体情况,做出江砂销售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原则上每年调整两次,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各经营销售点必须执行,否则取消其经营销售本县江砂的权利。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也适用于闽江河卵石的开采。此前我县闽江河砂开采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闽江河道闽清段砂石开采管理领导小组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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