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闽清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闽清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福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07]160号)的部署要求,县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全县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和水产品养殖场、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小摊点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根据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10个专项整治行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县农业局牵头负责,县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粮食局、供销社等部门配合)加强农业投入品销售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饲料中是否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和“苏丹红”等违禁化学物质,是否违规经营禁用兽药和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农药;加强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闽清县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蔬菜、畜禽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县畜牧兽医渔业局牵头负责,县经贸局、农业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渔药使用的监管,建立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进出仓登记制度,对水产品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全县主要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问题基本解决;药物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县质监局牵头负责,县经贸局、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对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普查摸底,健全基础数据,实行分类管理;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查处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种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强化证后监管,对获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抓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的落实,夯实监管基础;加强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组织开展乳制品、豆制品、酒产品、饮用水、食用植物油五类重点食品及水产加工品、肉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膨化食品、儿童食品、饮料、酱腌菜、蜜饯等高风险和问题较多产品的专项抽查。到2007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解决闽清县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种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
(四)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县质监局牵头负责,县经贸局、卫生局、农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部门配合,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按照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凡严重不符合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打击、取缔制假制劣食品生产“黑窝点”;凡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瓶装白酒、儿童食品、乳制品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必须在一个月内限期转产,到期未转产的予以取缔;在完成“取缔”、“转产”两项工作后,对保留下来符合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由乡镇政府提出名单,县政府确认后保留,建立监管档案,纳入乡镇政府的日常监管范畴。落实公开承诺、岗前培训、整改完善生产条件、限制销售区域、加强监管等措施,规范小作坊生产。到2007年底前,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确认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100%提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县工商局牵头负责,县经贸局、卫生局、城监大队、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部门配合,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不合格食品退县各项制度;加强市场巡查,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质量抽查,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预警信息;加大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闽清县城区的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有效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城区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六)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县经贸局、建设局、教育局、工商局、城监大队等部门配合)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发放和审核制度,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食堂、旅游景区及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的食品卫生监管;餐饮业对原料采购建立进货索证和检查验收制度;加强餐具抽检,落实餐具消毒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或预制各种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2007年底,彻底解决闽清县城区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城区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七)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发改局、物价局、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严把安全性风险较大品种制剂和药品的准入关,对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进行核查;规范药品生产、配制行为,对通过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高风险品种生产全过程的日常监管;加强特殊药品监控;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加大农村药品市场整治;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方式出租或者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大对重点监管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严厉查处医疗器械无证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到2007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再注册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不断规范;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八)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县经贸局牵头负责,县农业局、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监大队等部门配合)
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违禁药物含量监测、染疫病死猪肉鉴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和饲料添加剂、逃避检疫、收购、运输和销售病死猪的违法案件;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依法打击非定点擅自非法屠宰生猪、宰杀病死猪的行为,取缔私宰窝点,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明或无省外准调证明生猪不许调运,无检疫证明的肉品不准销售;加强对肉品市场(超市)、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业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采购、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及非法入境肉类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闽清县城区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已开展定点屠宰的乡镇猪肉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区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九)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县质监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建设局、工商局、环保局、农业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结合我县实际,重点整治人造板、儿童玩具、带肋钢筋、低压电器、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农药化肥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国家确定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劳动防护用品(含摩托车乘员头盔)、带肋钢筋、人造板、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电热毯、防爆电气、农业生产资料(饲料粉碎机、农药、脱粒机、水泵、化肥等)10类产品和家用电器、儿童玩具、低压电器、汽车配件等4类产品的质量档案;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整治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集中产地和专业市场、抽检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地区;严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发证后监管,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
到2007年底,国家确定的14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消除无证生产行为;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十)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县外经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国税局等部门配合)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备案基地、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出口饲料注册厂等重点监管对象,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的,吊销其资格;严格出口食品口岸查验,提高水果、宠物食品、饵料鱼等重点产品口岸抽查比例,严格按进出境货物通关单的信息受理报关和验放;加强进口产品检验检疫把关,对查实的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一律作销毁或退回处理;加强进口农产品检疫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严格出口农产品源头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出口水生动物、饲料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强机电产品、玩具、儿童用品、小家电、市场采购产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开展出口退运货物、出口退税情况等专项稽查,加大对违法出口行为的执法稽查力度。
到2007年底,进一步规范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非法进口的肉品、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增强。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07年9月30日前)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举办专栏、专题访谈等形式,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有关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行动实施阶段(2007年9月30日至11月30日)
2007年9月30日前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档案,完成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检查工作;2007年11月15日前完成存在问题的整顿治理工作;2007年11月20日前做好监管机制完善工作,严格实施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严格准入许可,严格各个环节的监管;2007年11月30日前健全扶优扶强措施,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为营造声势、确保成效,在整治期间,除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整治外,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统一组织安排全县性的集中行动,重点围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打击生产销售使用违禁物质”、“打击制售质量不合格食品”等主题,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统一行动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使整治工作切实做到有声有色有力有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0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根据各个专项整治目标,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跟踪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政纪、法纪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计划和总体协调;其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抓好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确定小作坊监管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监管到位,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监管。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协同配合。要按县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围绕整治方案的目标和重点,加强协调, 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心协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联合打击查处。整治行动中,凡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对部分地方产业集群产品质量存有缺陷的,要推广集中整治的经验,提高标准化水平,通过质量整治,形成区域品牌。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验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并进行检查考核,确保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整治措施到位。严格责任追究,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乡镇、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予以严肃查处;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其检验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四)强化沟通,畅通信息
专项整治期间,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成立信息宣传工作组,加强全县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使用,编印专项整治行动专刊,及时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县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报送、通报各乡镇和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10个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和企业比较多以及食品问题突出的梅城、梅溪、坂东、塔庄、桔林等重点乡镇每周至少要报送一次动态信息和查处的货值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负责报道的媒体要指定负责报道的栏目和记者。要定期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大力宣传打击整治成效,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宣传产品质量知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宣传守法经营的优秀企业、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和优良品牌,宣传食品安全示范县、食品放心乡镇和食品放心社区,引导消费;宣传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提高全民质量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