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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检察院旧办公楼和宿舍楼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挂牌出让公告
编辑者:信息技术中心 来源:国土资源局 加入时间:2007-11-2 16:11:51 [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
梅地挂[2007]14号
    经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县检察院旧办公楼和宿舍楼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地块
位置
地块
面积
土地用途
出让
年限
特别说明
挂牌起
价(万元)
加价
幅度
竞买保
证金
出让
条件
如要保留现状房屋使用,或进行拆除重建按本公告中第四点“特别声明”记载的内容执行。
梅城镇台山中路
1072.5㎡
居住
用地
70
149
1万元
50万元
现状
出让
    该地块出让成交价中只含土地出让审批规费、契税,不含如保留现状房屋利用时,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涉及到的各种税费,或对该标的进行拆除重建时建设、人防、气象等相关部门收取的各种税费。
    二、参加竞买对象:凡是符合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参加竞买,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购买。
    三、申请人可于2007年10月12日至2007年11月15日工作日期间,向县土地储备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等报名材料,索取并阅读有关挂牌出让文件(梅地挂[2007]14号),一经报名即视为竞买人对该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上述房地产质量、面积等无任何异议。竞买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为2007年11月15日下午4时。
    四、特别声明:竞买人竞得后,如果对现有房屋保留办公、住宅用途使用的,其地面建筑物按房产交易办理,受让人须在移交该标的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其涉及到的交易税费全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竞得人在报名前可自行聘请有关专家对出让的现状房屋是否存在质量等瑕疵问题进行鉴定,出让人对此不负任何担保责任。
    如果对该标的进行拆除建设的,受让人须在移交该标的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办理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应在闽清县依法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方可开发建设。该地块上管、线、杆等建构筑物及地面平整、挡墙加固等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另外2007年4月19日县建设局提供的《关于回复位于梅城台山中路县检察院宗地拟出让规划设计条件的函》,仅作为县检察院旧办公楼及宿舍楼出让后如进行拆除重建其规划控制指标参考性依据,具体能建的建筑占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以届时县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面积为准。
    五、挂牌竞价时间:2007年11月5日至2007年11月16日下午4时止(工作日期间)。
    六、挂牌报价地点:闽清县梅城镇台山街108号县国土局四层县土地储备中心。
    七、本公告规定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出让详细规定以《闽清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梅地挂[2007]14号)》载明的为准。
 
    联系单位:闽清县土地储备中心
    联 系 人:王德平   
    联系电话:22350040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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