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投诉中心受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不勤政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2、投诉举报人可选用来访、来信、来电等方式进行,但内容必须真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3、集体上访的,应选出少于5人为代表。
4、投诉举报人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其权利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
5、投诉举报人有权要求与案情有关的人员实行回避,对受理机关答复不满意时,可重诉或申请复议。
6、投诉举报人举止要文明,不能喧叫或辱骂工作人员。
投诉电话:22371885 传真:2233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