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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编辑者:信息技术中心 来源:政府办 加入时间:2007-5-16 12:26:37 [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
梅政综[2001]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试行)》业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闽清县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城镇存量土地资产配置,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及闽政[200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乡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将通过收回、收购、统征和转权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储备,并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成立闽清县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县政府办、土地局、建设局、计划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建行等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县长担任。
    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
    (二)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及储备土地的开发经营政策和办法;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能关系;
    (四)监控土地资本运营工作,监管土地储备基金;
    (五)研究审批有关土地收购方案和收购价格等。
    成立闽清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县政府直管的事业机构,接受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并具体负责县内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统征(或转权)、开发、出让等业务。
    第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储备计划由县土地局会同财政、计划、建设、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制订,报县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审定。
    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应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充分考虑城镇规划实施的需要和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增值较快、近期开发能够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土地应优先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加紧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立土地收购预报制度。在本县确定的土地收购储备区域范围内凡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必须统一纳入土地收购储备机制运作,企事业单位如需盘活存量土地必须提前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由政府进行统一收购,单位不得自行转让土地。
    第七条  凡被政府列入储备计划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拒绝收购和统征(或转权)。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对象范围
    
    第八条  可(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其情形主要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镇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用途,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七)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
    (八)土地使用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九)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
    (十)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被依法没收的;
    (十一)其他可(应)依法收回的。
    第九条  可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二)企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第十条  可征(转)用的集体所有制土地。主要包括:
    (一)纳入土地收购储备区域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必须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二)纳入土地收购储备区域内的,需要盘活的所有集体存量建设用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方法及储备资金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收回。应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法定收回手续后,移交给县土地储备中心;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镇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闽清县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收购。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作价收购已批出的国有土地;对拟收购地块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规划资料,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洽商有关收购补偿事宜。
    (三)统征。由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统征地块的规划资料,报县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审定,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县土地局对统征地块的面积、地类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渠道包括:
    (一)县财政核拨启动资金,土地储备资金运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经县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审定,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或抵押,为土地储备筹措运营资金。
    (三)储备土地经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20%作为土地收购储备基金,并建立土地收益专户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县土地储备中心的机构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待机构改革时统一确定。人员实行财政全拨款,日常经费开支列入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成本,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土地收购的方式、程序及收购价的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现金收购。即土地部门为盘活存量或解决用地需求,在对市场行情作通盘调查分析之后,用现金一次性支付所有补偿费,将土地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收购并“储存”起来,再根据市场价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方式,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基金、银行贷款、预收出让金等。
    (二)合同收购。即对面积较大的存量或增量土地在一时拿不出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先合同约定有关补偿费用,待土地出让后再分期分宗或一次性支付有关费用的方式。
    (三)抵偿收购。即对欠缴年租金或用地规费的单位,在现金支付土地年租金或用地规费确有困难的前提下,用其现有闲置、半闲置、以及利用率不高的土地按一定价值抵交年租金或用地规费。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价的确定及收益分配。主要包括:
    (一)国有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原则上按经合法批准的土地用途最新基准地价核定收购地价。企业所得土地收益款应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县政府批准按土地出让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再返回原企业用地单位。
    (二)非国有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原则上按经合法批准的土地使用用途最新基准地价进行收购,对于一些短期内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用地,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的中间价进行收购储备。被收购土地的单位应承担土地被收购后的一切善后处理费用,财政不再另行补偿。
    (三)城镇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四)对拟收购的地块,土地储备中心经过核查权属、测算费用、征询意见后拟定收购方案,上报县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收购申请。凡需收购的土地,原土地使用人需向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填写土地收购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地块平面图等资料(依法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除外)。
    (二)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受理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收购申请后,通过实地踏勘,征询土地、房管部门意见等方式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及地上物进行权属核查,明确收购地块范围、界址、土地面积、掌握土地及房产有无抵押、出租、查封等情况。
    (三)征求规划意见。储备中心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资料,向规划部门征询拟收购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土地测绘与评估。对于土地面积不确定的地块,由储备中心委托土地测绘部门对地块进行测绘,确定土地面积。对政府确定的收购地块其地上附着物补偿,涉及某些专门行业(如电力、供排水等管道)的,储备中心可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五)讨论确定收购价格。对《闽清县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试行)》规定的收购价以外的其他收购价格,须经集体研究确定。储备中心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提交县土地储备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土地储备领导小组根据权属核查、规划条件、评估和测绘的结果讨论确定收购补偿费的额度(按规定的中间价收购的除外)。
    (六)收购洽谈。储备中心以土地储备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的结果为上限,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收购补偿费额度、支付进度、交地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洽谈,达成收购方案。
    (七)收购审批。经收购洽谈,储备中心将土地收购方案形成书面材料呈报土地储备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审批。
    (八)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书》,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注销登记。土地收购合同签订后,由原用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材料向县土地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同时向储备中心提供地块上所有的房屋权证,由储备中心交拆迁管理部门领取拆迁许可证。
    (十)支付补偿费。当原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后,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进度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要求完成搬迁工作。
    (十一)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现场交付土地,签订《土地移交意见书》。用地单位应保证交付的土地及地上物结构完整,并结清有关水、电等费用。如原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与经营
    
    第十六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包括委托拆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居民安置、平整场地、明晰界址等工作,原则上对储备土地实行“净地出让”。土地储备中心在运营期间应做好土地市场预测,根据需要确定土地储备面积,土地储备周期,同时应加强对储备地块的评估和地价走势的预测,减少风险。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土地储备中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中心及土地管理部门应做好储备土地的招商出让工作;县土地局根据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市场投放量,增强政府对土地供求关系的调控能力,实现土地储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闽清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凡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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