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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的实施意见
编辑者:信息技术中心 来源:政府办 加入时间:2007-5-16 10:47:17 [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收回原委托省建设银行代行财政审核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概算、预决算职能的通知》(闽财基[1997]009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0]2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县建设工程的投资管理,搞好财政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确保各项建设资金的合理、节约使用,遵照县编委(2004)6号的通知,我县成立了“闽清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挂靠县财政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县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审核和施工监督工作。为了保证审核中心正常行使职能,提出如下几点实施意见:
    一、审核中心审核项目范围:从2004年度起(含以前年度未决算的),由财政性(含预算内、预算外及各项专款等)资金安排的基建投资项目,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有财政性资金和其它资金“拼盘”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其工程预、决算(含标底价)应当接受审核中心的审核。
    二、工程预决算审核的方式:采取按图纸审核和现场勘察、核实相结合。
    三、工程预决算审核的主要依据:县发展计划局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有权机关批准的工程概(预)算,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材料价格等政策性文件和有权机关批准的调概文件,有关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项目工程是否经有权机关立项;项目工程概(预)算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材料设备订购计价是否合理;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完备;隐蔽工程和工程质量监理签证是否完备;建设(业主)单位现场签证是否完备。
    五、建设单位应向县审核中心报送的工程预、决算文件资料: 
    1、预算文件资料:包括:县发展计划局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工程概算文件和调概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工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2、决算文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编报竣工决算,并及时向县审核中心报送工程决算文件资料,包括:施工单位资质、竣工图、决算书、建设有关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文书,竣工验收证书,隐蔽工程签证,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签证等。
    六、审核中心自收到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决算文件资料之日起,一般应在10—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送审文件资料不齐全审核天数顺延。
    七、县审核中心受理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的初审意见,通知送审单位的同时,应抄报县财政局(包括有关科室)。送审单位如有异议,由县审核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有关科室复审,复审后的审结意见,报财政局认定后,作为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八、各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月报表、建设工程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建设项目的报表,应按规定报送县财政局有关科室,经有关科室审核后报县会计核算中心,县会计核算中心根据项目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九、为了搞好工程预、决算审核,审核中心应参与有关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会审、重大变更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
    十、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按榕政(1995)23号《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招投标。市政工程,县基建审核中心要具体参与标底审定。教、科、文、卫等其它系统工程,县基建审核中心为主要标底审定。
    十一、项目工程预算审定下达后(包括预算包干项目),县财政局有关科室和县审核中心,要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检查,参加竣工验收。
    十二、工程预决算审核收费标准:
    审核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决算、标底、投标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57号文规定:
    1、土建及配套的安装工程,按送审工程造价分类收费标准为:500万元以内4.5‰,501-1000万元的4.0‰,1001万元以上的3.5‰。
    2、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按送审工程造价分类收费标准为:500万元以内5.3‰,501-1000万元的4.5‰,1001万元以上的4.0‰。
    3、上述项目中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十三、县审核中心的审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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