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党工委、各党委,县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管理,转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县委、县政府决定进一步严格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 各单位都要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设立签到签退簿,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实施。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上班要准时签到签退,上班签到不得迟于规定上班时间的15分钟,下班签退不得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的15分钟,且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视为迟到或早退。各单位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签到签退情况汇总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存档,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的依据。 二、进一步落实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事项 请假分为公假和私假。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因工作需要到县外进行考察、洽谈项目、联系工作等公务活动的请假为公假;参加函授等学历教育、生病、处理家庭事务及其它个人事务的请假为私假。 (二)请假程序 1、县处级领导干部(含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级领导)请假报县委书记同意后,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2、县直党工委、各党委,县直各部、委、办、局 (公司),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县直部门)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 由所在单位和县委组织部签注意见后,按序列报县各套班子分管领导(以下简称县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所在单位和县委组织部以及县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县各套班子主要领导审批。 乡镇党委书记请假1天以上,由所在乡镇党委和县委组织部以及挂钩乡镇县领导签注意见后报书记审批。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乡镇党委和县 委组织部以及挂钩县领导签注意见后按序列分别报县人大主任、县长审批,同时要向县委书记报告;请假3天以上,先由所在乡镇党委和县委组织部以及挂钩乡镇县领导签注意见,再按序列分别报县人大主任、县长签注意见后呈送县委书记审批。 3、县直部门副科级领导干部和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县委组织部签注意见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和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乡镇党委书记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所在乡镇党委书记和县委组织部签注意见后,报挂钩乡镇县领导审批。 4、县直部门股级以下(含股级,下同)干部和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后,按党、政序列(人大、政协、群团机关按党的序列,下同)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审批。 5、乡镇股级以下干部和职工请假: (1)由乡镇直接管理或乡镇与县直部门双重管理并以乡镇为主管理的基层所站:①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审批,其他干部和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②凡请假3天以上,均须由本单位和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签注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③乡镇与县直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和职工请假,同时要报告县直主管部门。 (2)由县直部门直接管理或乡镇与县直部门双重管理并以县直部门为主管理的基层所站:①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报县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在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其他干部和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②凡请假3天以上,均须由本单位和县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卫生、计生、广电系统报县委宣传部)审批;③乡镇与县直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和职工请假,同时要报告所在乡镇党委或政府。 (3)教育系统各学校教职员工请假:①各中学、各乡镇中心小学、直属校主要负责人(不含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3天以内,报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在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其中,各小学校长请假3天以内由各乡镇中心校校长审批)。②凡请假3天以上,均须由本单位和县教育局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县委宣传部审批。 6、县直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假:①副科级以上干部(含县一中、二中、三中,城关中学,高级中学,职业中专,县医院,六都医院,卫生防疫站等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县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县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县委组织部签注意见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②主要领导(系股级及以下干部的)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县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③凡请假3天以上,均项由本单位和县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后按党、政序列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审批。 7、县直部门下属企业干部职工请假:①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县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县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县委组织部签注意见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②主要领导(系股级及以下干部的)请假3天以内,须先与班子成员通气后在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天以上,由县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③企业的副职领导(系股级及以下干部的)及以下干部和职工请假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 8、因公组团(3人以上,下同)外出,根据带队人员的职务,按上述有关程序请假报批。 (三)其他事项 1、请假要有审批单,销假要有报告记录。属于重大事项报告范畴的外出请假,需报县纪委签注意见。 2、干部个人因公、因私外出到福州市以外的地区,或因公组团外出到本县以外的地方,都必须填写《闽清县干部外出审批表》(表样附后,各单位可参照自行制表,但副科级以上干部或组团外出,必须到县委督查室领取统一印制的表格)报批。 3、请长期病假(10天以上)的,同时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 (四)违规处理办法 1、扣发考勤奖和工资:(1)迟到或早退1次, 扣发5元; 旷工1天,扣发10元;每月旷工累计超过3天者,全额扣发当月考勤奖;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1天折算,折算累计超过3天的全额扣发当月考勤奖;病假按请假实际天数计算,每天扣发5元,每月病假累计超过15天的余额扣发当月考勤奖。(2)病假超过2个月、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工作人员,从请假的第3个月起扣发10%的基本工资,直至销假。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从请假的第7个月起扣发30%基本工资,直至销假;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请假的第7个月起扣发20%基本工资,直至销假。 2、工作人员在一年中有2次被全额扣发当月考勤奖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5次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3、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勤15天或1年累计1个月的,应予以辞退,从确认离岗的当月起停发工资,并相应核减所在单位的工资基金, 4、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请假事项的,经检查发现1次,给予诫勉谈话:发现2次,给予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发现3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5、因公外出,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不予报销差旅费等费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财务人员以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有抵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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