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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编辑者:信息技术中心 来源:政府办 加入时间:2007-5-16 10:18:13 [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

闽清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
(二○○六年十二月)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有序进行,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精干、高效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市有关干部调配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调配原则 
    1、“符合政策、人尽其才”的原则。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为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2、“严格编制、兼顾结构”的原则。调配工作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兼顾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进行,保证各类人员在各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和在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3、“顺向流动、倾斜基层”的原则。调配工作原则上按照同类调配顺向流动的程序进行。即在工作需要时,人员可在同性质的单位间调配,亦可根据财政负担方式和人员身份性质的不同,顺向进行调配,即行政公务员编制→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差额拨款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和城区→乡镇→边远乡村(学校)的方向流动。鼓励干部职工到农村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艰苦行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工作。 
    4、“工作需要、注重专长”的原则。人员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职工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
    5、“凡进必考、择优调配”的原则。今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和乡镇机关人员调到城关地区(梅城镇、梅溪镇)要逐步推行公开招考,按照考试成绩和考核情况择优调用。新成立的事业单位、热门单位调入人员,原则上都要进行公开招考。 
    6、人员调配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二、调配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应按现行人事计划管理程序,先向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和用人计划,履行报批手续,在下达的增配人员计划内进行,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或超计划自行接收和调入工作人员。 
    2、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在同性质的公务员队伍内调剂以及由组织上分配安置军转干部外,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一律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3、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接收军转干部、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和从行政单位分流或同性质事业单位调剂等情况外,按以下要求选调: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职位要求,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县组织人事部门将根据各用人单位编制和需求情况,每年组织1—2次面向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学校的公开招考,择优选调。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除外)补充工作人员,根据单位缺编缺岗情况和单位人员配备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提出职位要求,报县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极个别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配手续。
    4、坚持合理流向原则,积极鼓励国家机关干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 
    5、乡镇机关公务员调往县级机关(含梅城镇、梅溪镇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城区事业单位的,应从严控制。如确需调动,必须在乡镇工作满2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1)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
    (2)本人或所负责的工作近2年荣获过县级以上先进的; 
    (3)确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调进城区单位工作:
    (1)近3年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2)近3年内有一年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6、为了保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教育系统教师原则上不得调离教师岗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要求跨系统调动的,由用人单位向县组织人事部门申请,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7、引进的人才必须是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中级以上职称,经用人单位考察,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县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8、教育系统原则上不接收非师范类毕业生,特殊情况须经县人事部门审查,并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办理考录调配手续。
    9、跨县市调入干部,须经县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查,并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跨县市调入教师,须经县教育、人事部门审查并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10、下列人员,原则上不予调动:
    (1)接近退休年龄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3)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或受党纪处分未满规定年限的;
    (4)见习期、试用期未满人员。
    三、调配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调动,先由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申领用编审批表,由调动人员填写调动申请表,经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调配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2、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接收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调人员进行认真审核。 
    3、调出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和减编手续。
    四、调配审批 
    1、党群系统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县长签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2、县政府系统干部调往党群系统的,由县人事局审核,经县委组织部同意,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县长签批后,由县委组织部办理调动手续。 
    3、党群系统干部调往政府系统的,由县人事局审核,经县委组织部同意,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县长签批后,由县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4、政府系统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的,由县人事局提出意见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县长签批后,由县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5、跨县调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提出意见,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县长签批后,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五、调配纪律 
    1、人员调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严守组织纪律,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调配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调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其是。若违反录用调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予以清退,对直接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 
    2、调动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配安排,接到调令后,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办理调动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
    事业单位职工的调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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