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质量,推动市、县、乡三级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质量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要成立政务公开工作小组。政务公开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的领导担任。单位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审议小组和监督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办公厅(室)主任担任,负责本级、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对外发布、资料存档等日常工作;审议小组组长由各级、各部门效能办主任担任,负责本级、本部门政务公开内容审议,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监督小组组长由各级、各部门监察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级、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有关环节,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1、政府确定的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2、政府、政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3、政府、政府部门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4、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5、政府、政府部门领导人任免事项; 6、政府、政府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7、政府、政府部门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8、政府、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等事项; 9、行政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管理和使用情况; 10、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 11、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优待抚恤金发放情况及征兵情况; 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13、土地征用的政策依据、征用程序、办法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1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发放和安置情况; 15、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党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人事事项; 1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1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 3、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公车汽油费、维修费开支情况; 4、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5、福利、奖金、加班费发放情况; 6、干部交流、轮岗、晋级情况; 7、干部职工考核、奖惩情况; 8、机关干部职工出勤情况; 9、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 10、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政务公开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各级、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畅通公开渠道,讲究公开实效;政务公开时间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要积极创造条件使企业、群众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公开内容,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便于接受监督。 (一)政务公开形式: 1、通过墙报公示; 2、设立政务公开栏; 3、发布公益广告; 4、实行政务通报; 5、举行政务听证会; 6、建立政务信息网络; 7、实行其它有效形式。 (二)政务公开的时间: 1、政务公开工作要坚持不懈地推行,在公开的时间上应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2、各单位设置的对外、对内公开栏上的内容,原则上每月应当更换一次公开内容,至少每季度要更换一次公开内容。 3、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一)监督检查 1、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对政务公开的监督主体作用,经常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2、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3、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监督信箱,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并逐项予以反馈。 (二)责任追究 1、不执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单位领导或责任人,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2、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3、对投诉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4、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五、附则 1、本意见适用市、县、乡三级政务公开工作。 2、本意见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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