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效能告诫是指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的,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一种教育手段。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决议、决定、指令、命令,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四)对申办事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的;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纪律松驰,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脱岗、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或上班时间从事非工作项目如玩电脑游戏、玩扑克牌、下棋等的; (七)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特别是在工作中虚报或瞒报各项指标的; (八)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九)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单位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单位未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影响机关效能的; (二)对本单位效能建设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必须给予相应处理而不及时作出处理,或袒护错误,干扰机关效能部门调查的; (四)对群众投诉、领导批办件和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件,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反馈的; (五)单位效能建设工作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违规应被效能告诫的,由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因被效能告诫而应受相关纪律处分的,由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该年度不能评为各项工作先进个人;被效能告诫二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由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按《国家公务员法》等规定,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任免机关辞退。 单位主要负责人被效能告诫一次的,该单位该年度不能评为各项工作先进单位。 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松驰,出现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等现象的,视情节给予适当处理。一个月内出现上述现象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出现两次的给予诫勉教育;出现三次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并取消当月考勤奖。旷工一天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并取消当月考勤奖;连日旷工的,从重处理。 第七条 效能告诫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下属部门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2人(次)的,应给予该部门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对单位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4人(次)的,给予该单位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对单位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6人(次)的,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 第八条 效能告诫决定书应书面送达被告诫对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抄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作出效能告诫的依据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九条 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有申辩的权利。 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一次。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书面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送达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级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闽清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闽清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2006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