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福州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告诫是指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的,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一种教育手段。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四)对申办事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的;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纪律松弛,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不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七)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特别是在“六赛六比“中虚报各项指标的; (八)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九)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四条 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机关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机关未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影响机关效能的; (二)对本机关的效能建设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对本机关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必须给予相应处理而不及时作出处理,或袒护错误,干扰调查的; (四)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件,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的; (五)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 第五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所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由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作出决定。 对机关主要领导人的效能告诫,由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对机关其他领导的效能告诫,由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第六条 效能告诫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告诫对象,并抄报本地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 作出效能告诫的依据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先进,被效能告诫二次的,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由任免机关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机关主要负责人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机关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八条 效能告诫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机关下属部门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2人(次)的,应给予该部门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对机关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4人(次)的,给予机关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对机关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6人(次)的,给予该机关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 机关自行检查效能建设工作中发现问题,给予工作人员效能告诫的,不适用前款累进逐级追究的规定。 第九条 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有申辩的权利。 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一次。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送达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乡镇以上各级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200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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