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总体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勤于务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五、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七、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八、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和正常性工作的部署,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九、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之间,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组成人员难以胜任所在岗位工作,不能履行应尽职责的应主动提出辞职。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处置各类公共突发事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政策,健全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机制。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聘请县政府经济顾问、法律顾问,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并依规定报人大常委会和县委审议。 十八、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向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县政府在重大问题决策之前,通过咨询论证、协商对话、邀请座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等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二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效能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民生民本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县政府的决定及有关文件规定。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协调与审查,并以县政府名义批转,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稿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 二十三、科学配置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县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规范性文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员公开。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五、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根据职责分工和统一安排做好接访和每月接待日工作,不能相互扯皮、推诿。各部门和乡镇对县政府批转的信访件要认真研究落实,并及时反馈。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县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部署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县长办公会议部署本月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工作安排。 三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和月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作出通报。 三十二、县政府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和公务员考核对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视情可适当增加次数。 (二)主要内容: 1、传达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2、讨论和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出席范围: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乡镇长、省市驻本县和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顾问、县委有关部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科协、县属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才能举行,决定事项必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五)工作程序: 1、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牵头拟定会议安排计划,报县长审定; 2、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起草好会议讲话材料。 三十五、县政府常务会议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传达和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3、讨论决定全县性的重大问题; 4、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5、讨论报请县委决定的事项; 6、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有关全县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7、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要文件以及各部门、各乡镇请示的重要事项; 8、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出席范围: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办、局和乡镇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常务会议邀请县人武部领导参加。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四)工作程序: 1、每月初,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向县政府各位领导征求会议议题;根据收集到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报县长审定。 2、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并于会前3天按规定份数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于会前1-2天将有关材料送县长、副县长;有关部门向会议汇报问题,应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一般要在会议主持人确定的时间内完成。 3、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需分管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事先协调的问题,根据需要,由分管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事先召开协调会。对应事先协调而未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不安排上会讨论研究;对协调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协调人应及时向县长报告,以便县长确定是否上会。 4、严格执行会议纪律。会议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县政府领导同志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与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会场上使用通讯工具。 5、每次会议原则上都要编发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会议记录人员一般应在会后2天内完成纪要初稿,经分管综合文字副主任核稿,县政府法律顾问会稿,并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县长签发,时间不超过一周。 6、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登记会议的汇报文件等材料,并将会议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会议记录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归档。会议原始记录作为机密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借阅。如工作需要,确需查对会议记录的,应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查并经县长批准。 7、会议如需报道的,应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新闻报道。 三十六、县长办公会议 (一)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县或相当范围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 2、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3、交流县政府前阶段主要工作,研究、分析当前及下阶段的重点工作,确定下一步县政府工作安排; 4、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出席范围: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的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 县长办公会议实行候会制。 (四)工作程序: 县长办公会议工作程序按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程序执行。 三十七、县政府专题会议 (一)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和专题研究的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3、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4、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5、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三)出席范围: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乡镇负责人出席。 (四)工作程序: 1、根据县长、副县长确定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 2、会议纪要的起草、整理由县政府办公室会议记录人员负责,经分工协助本项工作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核稿后,由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3、凡涉及财政性资金分配,规费减免,国有资产处置,土地招拍挂或协议出让金底价,出让土地、建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土地出让方式、用途及有关规划技术指标变更,建设规划变更,工程招投标,人事调配等协调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并以县政府名义确定的事项的专题会议,只能根据协调会议意见形成预协调专题会议纪要。预协调专题会议纪要暂不外发,待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形成常务会议纪要或提交专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或由县长签署后方可另文印发。 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反馈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涉及需要重点督查和抓好落实的重要工作,应安排县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局负责人和邀请县委督查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便于工作的督查。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提倡“开短会、开精会、讲短话。”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需要请乡镇长参加的,须经县长同意;需请乡镇分管领导参加的,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第九章 公文办理 三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意见、规定。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公文办理培训,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程,提高公文办事效率。 四十、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除领导直接交办等特殊事项外,一般不得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县政府不受理越级公文和不规范的公文。 四十一、县政府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必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签名。 四十二、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向上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对外作出的承诺函,以县政府名义向省市部门请求钱物援助的报告,以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四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按县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的、县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以及县政府各部门按规定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审核签发,重要文件视情报请县长、分管副县长审后签发。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以部门名义发文但涉及钱物分配的文件,事先应报请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签发;以县财政局与部门联合发文下达有关钱物分配的文件,应在财政部门与该部门领导会签后,报请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签发。 四十四、县政府各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县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及争议的焦点,并提出建设性的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四十五、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要坚决执行,认真办理,抓好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县政府汇报落实情况。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对本部门、本乡镇所发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也要及时督办,抓好落实。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和部门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综合素质、增强执政能力。 四十七、县政府领导和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每年年初都要制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四十八、为保证县政府主要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外,县政府主要领导一般不参加下级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应当事先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四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各工作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坚决杜绝有会不到、有禁不止行为。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工作。 五十一、县长出差(出访)或休假,除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外,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县政府其他领导。副县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报告,并由有关工作人员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办法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任、副主任、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闽清外出(除参加省市会议外),应事先书面或口头向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具体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请销假规定执行。 五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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