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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编辑者:信息技术中心 来源:政府办 加入时间:2008-8-19 9:26:16 [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
梅政办[2008]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闽清县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骨灰流动的管理,杜绝骨灰乱埋乱葬,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辖区内所有死亡人员的骨灰一律实行有序流动管理。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为本县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骨灰有序流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县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丧事承办人在办理死者遗体火化后,应提交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县殡葬管理所统一制发的《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及已购骨灰楼(塔)的骨灰格位发票等骨灰去向等的有效证明,经县殡仪馆核实后,方可领取骨灰。凡未领取的骨灰,统一安放在县殡仪馆骨灰楼。
  第五条  丧事承办人必须于领取骨灰的当日将骨灰安放在骨灰楼(塔)内。
  第六条  骨灰有序流动原则上按属地流动管理,安放在本村公益性骨灰楼(塔)内。本村未建公益性骨灰楼(塔)的可安放在本乡镇内的公益性骨灰楼(塔)内。需要跨乡镇安放的骨灰,要有县殡葬管理所核准盖章后方可领取。
  第七条  已安放在骨灰楼(塔)的骨灰,丧事承办人向县殡仪馆领取骨灰时,由骨灰楼(塔)管理单位负责跟踪,监督丧事承办人将骨灰安放到位。
  第八条  提倡播撒、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进行播撒、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可直接向县殡葬管理部门登记,由县殡葬管理部门监督进行。对不要的骨灰由丧事承办人提出申请,可暂寄在县殡仪馆,由县殡葬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处理。
  第九条  各骨灰楼(塔)要严格遵守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收费标准,提供优质服务。禁止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骨灰格位。
各公益性骨灰楼塔管理单位,必须认真学习殡葬管理有关法规,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知》精神,做好骨灰有序流动工作,若有发现骨灰流动违反规定,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在规定期限未内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  县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骨灰流动动态管理,建立巡查制度,明确责任,认真履行相关监管职能。
  第十一条  对骨灰管理单位弄虚作假、为丧事承办人出具假证明或违规放行骨灰的,县殡葬管理部门将依照《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及《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县殡葬管理部门、乡镇、村居(社区)负责殡葬管理人员和骨灰楼(塔)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跨县安放骨灰的依照福州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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