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闽清县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骨灰流动的管理,杜绝骨灰乱埋乱葬,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辖区内所有死亡人员的骨灰一律实行有序流动管理。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为本县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骨灰有序流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县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丧事承办人在办理死者遗体火化后,应提交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县殡葬管理所统一制发的《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及已购骨灰楼(塔)的骨灰格位发票等骨灰去向等的有效证明,经县殡仪馆核实后,方可领取骨灰。凡未领取的骨灰,统一安放在县殡仪馆骨灰楼。
第五条 丧事承办人必须于领取骨灰的当日将骨灰安放在骨灰楼(塔)内。
第六条 骨灰有序流动原则上按属地流动管理,安放在本村公益性骨灰楼(塔)内。本村未建公益性骨灰楼(塔)的可安放在本乡镇内的公益性骨灰楼(塔)内。需要跨乡镇安放的骨灰,要有县殡葬管理所核准盖章后方可领取。
第七条 已安放在骨灰楼(塔)的骨灰,丧事承办人向县殡仪馆领取骨灰时,由骨灰楼(塔)管理单位负责跟踪,监督丧事承办人将骨灰安放到位。
第八条 提倡播撒、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进行播撒、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可直接向县殡葬管理部门登记,由县殡葬管理部门监督进行。对不要的骨灰由丧事承办人提出申请,可暂寄在县殡仪馆,由县殡葬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处理。
第九条 各骨灰楼(塔)要严格遵守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收费标准,提供优质服务。禁止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骨灰格位。
各公益性骨灰楼塔管理单位,必须认真学习殡葬管理有关法规,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知》精神,做好骨灰有序流动工作,若有发现骨灰流动违反规定,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在规定期限未内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 县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骨灰流动动态管理,建立巡查制度,明确责任,认真履行相关监管职能。
第十一条 对骨灰管理单位弄虚作假、为丧事承办人出具假证明或违规放行骨灰的,县殡葬管理部门将依照《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及《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县殡葬管理部门、乡镇、村居(社区)负责殡葬管理人员和骨灰楼(塔)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跨县安放骨灰的依照福州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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