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224号)文件批准,同意闽清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
建设用地单位:闽清县水利局
项目名称:闽清县城区防洪堤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
二、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县审计局宿舍、南沿县审计局宿舍、民房、电瓷厂用地外缘至长途车站北侧,西至长途车站北侧垱墙,北从长途车站北侧沿防洪堤工程设计堤脚线至县审计局宿舍(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1︰500宗地图)。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类、面积:征收闽清县梅城镇城关村园地6.6727公顷、农村宅基地0.32公顷、未利用地0.305公顷,合计征收城关村集体所有土地7.2977公顷。
三、自公告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抢建、植物抢种、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四、在实施征地中,相关单位要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合理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闽清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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