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08]221号《关于闽清县200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文件批准,同意闽清县200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见附表)
二、 征收土地位置(见附表)(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1:500宗地图)
三、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抢建、植物抢种,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四、 在实施征地中,相关单位要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合理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五、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闽清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闽清县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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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申请单位 |
用地方式 |
用途 |
用地面积(公顷) |
按现状权属分类 |
权属单位 |
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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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
集体 |
面积总计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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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虹瑞工艺品有限公司 |
征用集体土地 |
工业
(工艺品) |
0.3303 |
0 |
0.3303 |
梅雄村 |
0.3303 |
0.3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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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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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3 |
0 |
0.3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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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3 |
0.3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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