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认真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现将《闽清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闽清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梅政办〔2008〕3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本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当前重点是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通过培训和统一规范等形式,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参照《闽清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闽清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结合乡镇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实际抓紧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为保证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格式的基本统一,在进行信息类目编排、信息索引号编制时,尽量采用与《闽清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闽清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相同的规则和标准文书格式。3月20日前要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应将指南和目录以纸质形式(见附件1、2)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在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公示,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充实和完善目录分类。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4月10日前要完成2007年以来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内容清理、界定工作,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同时,逐步完成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清理、界定工作并编辑上网公开。
四、县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于3月20日前在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标识与入口链接;专栏下设“指南和目录”、“依申请公开”(含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和申请受理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意见箱”等4个二级栏目;栏目内容须整合和链接部门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栏目内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及正文链接等;各乡镇各部门负责向县信息技术中心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做好各自公开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
五、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和办理流程,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内部的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办理环节的具体要求,并确保在《条例》施行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六、要因地制宜地抓紧县档案馆、县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当前要充分利用县档案馆、县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各乡镇各部门应主动、及时、完整地向我县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切实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公共服务能力,为公众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七、各乡镇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各部门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在准备工作阶段要予以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快工作步伐、抓紧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将从4月1日开始,对各乡镇各部门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并适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有关事项请按下列方式联系:
联系人:阮家基 22332390(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
刘寿彬 22337191(政府信息公开)
罗训丽 22332698(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
附件:1.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说明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