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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编辑者:政府办 来源:政府办 加入时间:2008-3-30 20:58:41 [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网]
梅政[2008]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烟花爆竹。
   
二、闽清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烟花爆竹经营的主管部门,全县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统一由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营,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
    三、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经当地省、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合格方可投放市场。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商店,不得销售未经检测合格并贴有《检》字封签的产品。
   
四、烟花爆竹零售商店(网点)必须向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实行亮证经营,并按规定到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或设在乡镇的代批点)进货,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货。
   
五、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地老鼠、拉炮、摔炮、砸炮、冲天炮等国家禁止燃放的炮种。
    七、严禁在繁华大街、人群密集场所、木屋毗连区、森林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工厂、仓库附近及其他公安机关划定的禁止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射)向人群、行人和住宅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除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产品外,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活动线索。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闽清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22372110
     闽清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22372953
     闽清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22370599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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