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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梅政综[200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和水资源利用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属县级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征收,属省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县水利部门负责代征。
二、县水利部门应及时向县物价部门申请核定新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存、销管理制度。
三、县物价部门应根据新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所涉及的行业,做好价格调整和协调工作,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适时将提高部分的收费纳入价格成本中。
四、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7号)规定执行。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五、新标准开征时间为:从2008年1月1日起。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
六、上网到县供电有限公司的小水电,由县水利部门委托县供电有限公司代收水资源费。由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居民、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应缴的水资源费由县水利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征。代收手续费按征收水资源费总额的5%计提。
七、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水资源费的使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由县水利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报县财政部门核定后支出。
八、县水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年度统计报表工作,县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发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
附:1、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资源 费用征收 管理办法 意见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附件1:
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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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类别 |
取水用途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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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表
水 |
水力发电取用水 |
0.008元/k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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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生活取用水 |
0.06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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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取用水 |
0.08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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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 |
0.12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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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下
水 |
除城乡
自来水
企业外
取用地下水 |
自来水公用管网覆盖的区域 |
工业取用水 |
0.5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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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生产经营取用水 |
1.2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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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用管网未覆盖的区域 |
工业取用水 |
0.25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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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生产经营取用水 |
0.6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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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自来水企业取用地下水 |
0.15元/m3 |
附件2:
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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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类别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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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水 |
公共澡堂、温泉水厂 |
0.5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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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 |
0.9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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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拿、宾馆等经营性用户 |
2.0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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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保护区内低温水(<40℃) |
0.3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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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 |
生产、经营性用户 |
1.5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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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 |
0.6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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