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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2008年森林防火第2号戒严令
据气象部门预测,当前,因持续晴天少雨,气候干燥,风力大,我县已进入高火险森林防火期,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林区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期:由于气候干燥,风力大,森林防火戒严令延期至3月20日。如遇天气变化,由县政府宣布解除或延长戒严期。
二、全县均属森林防火戒严区范围。
三、戒严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各乡(镇)、场、村要立即组织巡逻队,进行巡逻,坚决杜绝一切野外用火。在主要进山路口、火灾多发地段要指派专人死看硬守,切实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见灾就抓,坚决执行以法治火。
五、在森林防火戒严令发布期间,凡违章野外用火者将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并拘留十天。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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