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流程:
职工到公积金管理部领取公积金提取凭证 —— 由单位经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预留印鉴(不要填写时间以及审批金额) —— 携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部审批(审批单十天内有效)----- 到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二、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一)全额提取公积金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退休:(1)退休证或退休批文;(2)身份证;(3)公积金存折(原件)
2、出境、出国定居:(1)定居护照或外籍身份证;(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身份证;(4)公积金存折(原件)
3、调离本省:对于调到省外工作的职工,允许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单位职工在省内跨地区调动工作时,新工作单位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需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新工作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需由新工作单位开具未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允许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调动证明;(2)身份证;(3)公积金存折(原件)
4、死亡:(1)死亡证明;(2)亲属关系证明(3)代领人身份证;(4)公积金存折(原件)(5)如领取人不是配偶方或独生子女,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或持当地公证的遗产继承人文件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身份证;(4)公积金存折(原件)
6、企业兼并、破产并职工买断工龄:(1)企业兼并、破产批文(由单位经办到中心报备);(2)买断工龄协议书;(3)身份证;(4)公积金存折(原件)
7、辞退、辞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外地户籍回外地工作的可立即支取;(2)本地户籍女的满45周岁,男的满50周岁可立即提取;(3)本地户籍女的未满45周岁,男的未满50周岁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才可提取。
注:如有新单位须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交。
(1)辞职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身份证;(3)公积金存折(原件);
(二)部分提取公积金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购房还贷款提取:(1)借(贷)款合同(原件);(2)还款存折或银行加盖业务章的还款对账单(须打印出上一个月的扣款记录);(3)身份证;(4)贷款申请人是配偶名字的:须提供结婚证或两人同在一户的户口簿;(5)提前还贷应提供:银行盖章的提前还贷证明。(已结清贷款提取须在结清后一年之内来中心办理)。注:贷款合同上未盖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证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书(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复印件一份)
2、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1)经交易登记中心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和付款单据(占购房款的30%以上)注:a、已办产权证的提供产权证;b、新版购房合同的另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2)身份证;(3)购房是配偶方的须提供结婚证。
3、房改房:(1)盖公章的个人计算表和购房专用发票(注:已办产权证的只须提供产权证);(2)身份证;(3)购房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
4、二手房:(1)产权证;(2)购房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3)身份证。
5、拆迁房:(1)拆迁房协议书和缴款收据(注:已办产权证的提供产权证);(2)身份证;(3)被拆迁人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4)被拆迁房是祖产的要提供拆迁房产所有权分割公证书。
6、集资房:(1)集资房批文(由单位经办向中心备案);(2)集资房合同或协议和缴款收据(注:已办产权证的提供产权证);(3)身份证;购房人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
7、自建房:(1)自建房批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2)购买材料收据;(2)身份证;(3)建房人为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
8、危房重建或大修:(1)危房鉴定证明;(2)产权证;(3)身份证;(4)产权人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
9、租赁住房:(1)租赁合同、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以及房管部门批准租赁的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市房委办出具的本人及配偶住房证明(4)租赁房产为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5)需要提交的其他租赁证明材料。
10、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1)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2)职工家庭收入证明(3)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4)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费等收据。
三、注意事项
(一)购建房的凭发票或收据在一年之内申请提取(以发票或收据开出时间为准),超过一年不予办理。
(二)还贷提取的,本套房产第一次提取金额为不超过购房总额的金额并留足300元后的账户余额。贷款的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还贷年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用于还贷,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还贷本息额。
(三)两次提取必须间隔满12个月(对月份)。
(四)代为办理审批手续的另须提供:(1)夫妻代领提供:结婚证、代办人身份证;(2)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五)租赁提取:必须其房租超出职工家庭收入总额15%的,可申请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六)特殊病症为: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七)以上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