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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执照申办须知 一、网吧(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表格可分别向这些部门索取(各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电话附后)。 二、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其中广州、深圳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程序(流程图附后)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4、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守法经营承诺书。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7、网络拓扑结构图; 8、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如何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申请报告书; 2、场地证明(租约或契约); 3、场地房屋安全鉴定书; 4、场地平面布局图;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场地必须具备二个以上安全出入口,包房门要有1/4透明,符合消防、照明设备; 7、场地面积:歌厅不少于60平方米,舞厅不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不少于40平方米,设包房的卡拉OK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8、填写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开业申请表; 9、消防鉴定书; 10、管理人员名册(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需要什么条件? 1.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2.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3.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5.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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