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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物 价 局

  一、主要职责
  县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研究草拟全县价格规章。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改革的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
  (二)
研究拟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和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负责做好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并提出综合调控物价的对策;开展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服务和收费以及重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价格决策和调定价提供依据。
  (三)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时,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报备制度等干预措施。
  (四)负责价格指数和其他国民经济综合指标之间的相互衔接,加强全县的宏观经济调控;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活动,促其加强价格自律。
  (五)对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按照定价权限并依照国家和省市定价目录,负责对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并主持价格听证会,负责安排听证项目。
  (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行国家定价的普通居民宅销售价格和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的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八)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开展年度审验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九)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全县行政区域内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行为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欺诈、歧视、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支持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十)依法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认定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评估的中介机构。
  (十二)指导价格学会、协会工作;负责全县物价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物价局设1个职能科。
  1、综合科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物价宣传、档案管理、机关财务、资产房产管理以及提议案、信访、督查、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及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全县物价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全县年度物价工作计划;收集、汇总全县物价工作情况,起草物价工作综合性文稿。
负责对价格总水平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制定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提出相应的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牵头起草价格规章,组织开展价格普法工作,督查系统内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县级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负责管理农副产品、轻工产品、重工产品、水利工程、城市供排水、民用燃料等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
  负责管理医疗卫生、环保、旅游、文化、电视、金融、邮电、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车辆通行、公交等政府管理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经营性中介服务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房地产价格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国家定价的普通居民住宅销售价格;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廉租住房租金;协调处理有关房地产价格的争议。
  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教育收费;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开展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核、报批;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联系电话:0591-2233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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