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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福建省政府网站计划生育办事指南链接

  
收养登记承办部门:民政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22332124
办公地点: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县政府大楼一层)邮编:350800

    一、哪些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人应当注意哪些?
    1、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四、收养人应该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由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五、收养人还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六、收养办理的时限是多久?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七、收费情况:
    办理收养:250元


相关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一、户籍地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为流动人口提供哪些服务?
    答: 1、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提供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开展性及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咨询指导服务;
    
4、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二、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有哪些?
    答:(1)避孕药具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3)绝育手术
    (4)人工终止妊娠术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医学检查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三、独生子女家庭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独生子女家庭是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照顾。 
    各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主要体现在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和照顾上,主要有:
    1.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增加产假;
    3.在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就业、就医或健康检查方面给予优待;
    4.在农村安排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方面的优待 ;
    5.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适当减免义务工或者劳动积累,适当减免乡统筹款或者村提留款;
    6.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待。

四、公民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五、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手续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婚迁夫妻或跨省流动人口夫妻,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1.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3.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六、现居住地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为流动人口提供哪些服务?
    答:1、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艾滋病防治等宣传和咨询服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2、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检查; 
    3、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提供特色服务。 
 
七、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如何获取免费避孕药具和接受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答:如需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品、免费避孕药具可到用工单位或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社区居(村)委会领取; 
    如需进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女性的孕(环)情及其它妇科病的检查,查到现居住地区、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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