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纸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一份;
2、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3、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4、图纸一套(含电气施工图一套、总平面图一份、建筑设计说明一份);
5、《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一份;
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报告》一份。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一份;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复印件一份 ;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防雷施工单位资质复证书印件一份;
5、防雷施工单位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测试报告一份;
7、防雷装置竣工图一份;
8、《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一份。
根据以上规定,防雷设施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以下流程办理防雷事宜
(一) 申请防雷图纸审核
(二)工程动工时通知县防雷中心进行跟踪检测
(三)工程竣工前通知防雷中心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闽清县防雷中心
防雷中心地址: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113号(县气象局内)
联 系 电 话:2235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