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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许可条件
    (一)客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核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核的制度。
    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可从http://www.fzdlysgl.gov.cn下载)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许可程序
    (一)受理;由市道管处运政大厅客运窗口负责受理。
    (二)受理公示:窗口受理后转市道管处客运科,由市道管处客运科整理后在运政网站上和运政大厅公示3个工作日,以便征求群众意见。
    (三)审核:由市道管处客运科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资质条件及可行性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处长审定。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处长办公会议审议。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道管处召开处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五)公示。根据有关规定,将处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许可结果在市道管处运政网上和运政大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并方便公众核阅。
    (六)许可决定。市道管处根据处长办公会议纪要及公示情况2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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