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销假制度 1、公假 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因工作需要到县外进行考察、洽谈项目、联系工作等公务活动的请假为公假。 2、私假 参加函授等学历教育、生病、处理家庭事项及其它个人事务的请假为私假。 3、常规假 婚假 教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的,可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的可给婚假1-3天。 生育假 (1)已婚妇女24周岁或双方晚婚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明,可享受135-180天产假。 (2)正常婚龄生育的(含7个月以上早产)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 (3)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人工流产同时上环休假17天。怀孕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52天。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上节育环休假3天。 探亲假 探亲假是解决教职工与配偶、父母等亲属长期两地分居的探望问题。 (1)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一次探亲假30天。 (2)未婚的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探望假一次20天。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探望的,或本人愿意的,可两年给探望假一次45天。 (3)已婚的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4年给探望假一次20天。 二、请假程序(相关表格可从文后附件中下载填报) 1、教师进修校、中学和职专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按照《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梅委办[2003]59号)规定,填写《闽清县干部外出审批表》,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2、局机关科室、督导室、教仪站、电大工作站、各中学、各乡镇中心小学、直属校行政人员和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闽清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1)主要负责人(不含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3天以内,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所在科室、站、学校办理请假手续;(2)其他行政人员和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站、学校主要领导审批;(3)凡请假3天以上的,均须由所在科室、站、学校和局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县委教育工委主要领导审批,审批手续完备后,审批表由局人事科存档,请假人领取准假通知单。 3、因公组团(3人以上)外出活动,根据带队人员的职别,按上述有关程序请假报批。同时,按照闽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外出考察管理的若干规定》(梅教监[2003]19号)要求,填写《闽清教育系统教职工外出考察学习审批表》和《花名册》,并按程序报批。 4、请假人假期结束后,所在科室、站、学校要及时填写《销假报告单》反馈人事科。 三、其他事项 请假要有审批单,销假要有报告记录。属于重大事项报告范畴的外出请假,需报县纪委签注意见。 请长期病假(10天以上)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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