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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闽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0591-22375916
    办公地点:闽清县女幼保健所二楼(闽清县医院对面)

    结婚登记
    一、办理结婚登记需具备哪些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结婚登记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受理申请;
  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条例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审查询问
  (1)审查当事人的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 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如果丢失居民身份证或尚未办理居民户口簿的,应当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过期身份证件不能采用。
  ②证明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出具的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证件、证明材料内容:
  ①对上述身份证件要审查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等是否与本人情况相符、本人几种证件内容是否一致。
  ②户口所有地的当事人户口应是已落入状态。
  ③婚姻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明、声明应当表明其当前无配偶、且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④内地居民持有的书面声明材料除了要求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外,当事人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3、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相关情况的询问
  根据婚姻法关于结婚的3个实质要件及2个禁止要件的规定进行询问。
  4、登记、颁发结婚证。
  四、关于办理登记的时限?
  对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五、收费:9元(不含复印等其他服务收费)

  离婚登记
  一、什么是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也叫协议离婚,它是自愿离婚的夫妻,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处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二、什么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登记离婚对象的限定?
  当事人要求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是内地居民。如果当事人结婚时是内地居民,而要求离婚时夫妻双方已移居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双方均加入外国籍,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该离婚申请。这种情况下,婚姻当事人要求在内地离婚的,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四、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哪里?
自愿离婚的,到一方当事人(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办理离婚登记处的管辖机关是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五、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表明自愿离婚的意愿,表明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委托离婚申请。
  3、提出离婚申请及领取离婚证,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在场,共同领取离婚证。
  六、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七、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以受理离婚登记?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八、离婚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和离婚证的发放
  1、当事人双方申请;
  2、登记机关审查及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查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3、婚姻登记机关在给当事人发放离婚证明时,将离婚证分别发给当事人本人。 
  九、收费:8元(不含复印等其他服务收费)

    补领婚姻登记证及补办结婚证
  一、如何补领婚姻登记证?
  1、同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一样,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应当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如果当事人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该登记机关经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情况属实后即可办理;如果当事人不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而是向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则该登记机关应在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属实的情况下给当事人补发婚姻登记证,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应当协助进行查档工作。
  2、条例规定,当事人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后补领的仍是结婚证或离婚证。
  3、补领婚姻登记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仍从原办理的婚姻登记时起算。
  4、当事人申请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应当是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或者解除的事实仍然存在时提出。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已经丧偶,就不能再补发结婚证。
  二、如何补办结婚证?
  1、具备结婚条件,但未按婚姻法规定进行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当补办登记。
  2、补办结婚证与办理结婚登记一样需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同办理结婚证相一致。
  3、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三、收费:9元(不含复印等其他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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