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窗口:工商局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申报材料: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注: a.有两个或以上合伙人; b.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 5.合伙协议; 6.出资权属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8.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9.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0.法律、法规或登记机关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提交的复印件须负责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申请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申请变更的决定书,并应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a.变更经营住所的,提交新的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所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 b.变更合伙人的,提交新合伙人的身份证、及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转让出资的声明; c.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d.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e.变更投资额的,提交变更出资额声明。
三、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申请注销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国税、地税的完税证明;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公章; 7.登记机关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须负责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承诺时限: 1、《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九号令《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有关期限的规定执行。 2、名称预先登记的期限,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十号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按每户300元收取。 2.变更登记费标准:各种变更登记按每户100元收取。 3.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4、其它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