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窗口:工商局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申报材料: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 1.经营者签名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经营场所证明[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4.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5.法律法规或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申请人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
1.经营者签名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名的变更申请报告;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法规或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a.经营场所证明[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b.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或前置审批许可证;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申请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1.经营者签名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名的注销申请报告; 3.经营者签名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无公章应说明); 5.法律法规或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申请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承诺时限: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20 元/户。(含四年到期重新换发营业执照) 2.变更登记费标准:10元/户。 3.补(换)营业执照副本:10元/次。 4.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