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 办理窗口工商局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申报材料: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注:a.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b.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c.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公司”、“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书;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人身份证; 5.经营场所证明[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申请注销报告; 4.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国税、地税的完税证明;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公章; 7.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诺时限:1、《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九号令《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有关期限的规定执行。 2、名称预先登记的期限,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十号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300元/户。 2.变更登记费标准各种变更登记按每户100元收取; 3.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 4、其它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