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闽清县房地产管理所 联系电话:22372822、22373175(窗口) 办公地点:闽清县解放大街110号(原五交化大楼二、三层楼)
一、申请办理商品房项目权属初始预登记 适用条件:新建的商品房项目,开发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项目权属初始预登记。 提交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竣工验收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7.规划用地红线图; 8.物业维修基金全额缴纳的证明; 9.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10.公安局出具的新编门牌号证明复印件、开发单位出具的门牌室号对照表; 11.营业执照; 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申请办理商品房购房者分户权属登记 适用条件:该商品房单元在项目权属初始预登记核准范围内,购房合同已登记图案、监证。 提交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发票; 3.购房证明书; 4.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5.契税完税证; 6.身份证复印件; 7.计委立项(国有单位购买时)。
三、申请办理单位新建的非商品房初始登记及申请办理翻建、改建、扩建的变更登记 适用条件:新建的非商品房屋,单位应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状况发生变更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竣工验收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7.建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8.规划用地红线图; 9.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10.公安局出具的新编门牌号证明复印件; 11.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办理个人新建的房屋初始登记及申请办理翻建、改建、扩建的变更登记 适用条件:个人新建的房屋,应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状况发生变更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5.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申请办理更名、更址、更用途等变更登记 适用条件:因产权人名称、房屋名称、门牌号码、用途等原因致使房地产权属变更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产权人名称发生变化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3)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和身份证证件复件; (4)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工商部门批文。 2、房屋名称、门牌号码变更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地名办证明; (3)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4)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用途变更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规划部门批文; (3)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4)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申请办理继承、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适用条件:因房屋继承、分割与合并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分割、合并公证书; 3.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4.身份证件复印件。 5.财政出具的免税证。 七、申请办理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的变更登记 适用条件: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等原因引起房屋面积变更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所在地居委会证明; 3.书面报告; 4.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5.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申请办理房地产买卖、赠与、抵债等合法方式的转移登记 适用条件:因房地产买卖、赠与、抵债等合法方式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提交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有效的房地产转让证件、赠与时提交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赠与证书; 3.契税完税证; 4.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5.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申请办理司法判决、裁定、调解、仲裁等房地产转移登记 适用条件:因司法判决、裁定、调解、仲裁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 提交材料: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有效的房地产转让证件; 4.契税完税凭证; 5.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6.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申请办理房改售房权属转移登记 适用条件:购买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提交材料: 1.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 2.售房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购房合同; 4.购房发票; 5.单位售房证明书; 6.县房改办出具的产权审核意见; 7.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8.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一、申请办理拆迁安置房权属转移登记 适用条件:该拆迁安置房在项目权属初始预登记核准范围内,且已登记备案、监证。 提交材料: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单; 3.购房发票; 4.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5.契税完税凭证; 6.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7.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二、申请办理其他登记(遗失补证、换证登记) 适用条件:申请办理遗失补证的,权利人应先向我所报失,并在指定的市级以上报纸声明遗失、声明发布后满90日无议异的,方可申请补发。 提交材料: 1.遗失补证登记: (1)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2)刊登遗失、灭失房屋产权证书声明的报纸; (3)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4)身份证件复印件。 2.换证登记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书面申请报告; (3)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4)身份证件复印件。 (5)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证明,单位房屋还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十三、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适用条件:申请办理因设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设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 3.标的物价值证明(评估报告或权利人的价值确认函); 4.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5.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四、申请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适用条件:房屋因灭火、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 1.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证明文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 (4)申请书。 2.他项权利终止 (1)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2)相关的合同、协议; (3)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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