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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闽清县房地产管理所   联系电话:22372822、22373175(窗口)
    办公地点:闽清县解放大街110号(原五交化大楼二、三层楼) 

    一、申请办理商品房项目权属初始预登记
    适用条件:新建的商品房项目,开发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项目权属初始预登记。
    提交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竣工验收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7.规划用地红线图;
  8.物业维修基金全额缴纳的证明;
  9.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10.公安局出具的新编门牌号证明复印件、开发单位出具的门牌室号对照表;
  11.营业执照;
  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申请办理商品房购房者分户权属登记
  适用条件:该商品房单元在项目权属初始预登记核准范围内,购房合同已登记图案、监证。
  提交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发票;
  3.购房证明书;
  4.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5.契税完税证;
  6.身份证复印件;
  7.计委立项(国有单位购买时)。

  三、申请办理单位新建的非商品房初始登记及申请办理翻建、改建、扩建的变更登记
  适用条件:新建的非商品房屋,单位应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状况发生变更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竣工验收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7.建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8.规划用地红线图;
  9.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10.公安局出具的新编门牌号证明复印件;
  11.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办理个人新建的房屋初始登记及申请办理翻建、改建、扩建的变更登记
  适用条件:个人新建的房屋,应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状况发生变更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5.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申请办理更名、更址、更用途等变更登记
  适用条件:因产权人名称、房屋名称、门牌号码、用途等原因致使房地产权属变更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产权人名称发生变化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3)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和身份证证件复件;
  (4)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工商部门批文。
  2、房屋名称、门牌号码变更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地名办证明;
  (3)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4)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用途变更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规划部门批文;
  (3)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4)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申请办理继承、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适用条件:因房屋继承、分割与合并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分割、合并公证书;
  3.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4.身份证件复印件。
  5.财政出具的免税证。
  七、申请办理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的变更登记
  适用条件: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等原因引起房屋面积变更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所在地居委会证明;
  3.书面报告;
  4.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5.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申请办理房地产买卖、赠与、抵债等合法方式的转移登记
  适用条件:因房地产买卖、赠与、抵债等合法方式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提交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有效的房地产转让证件、赠与时提交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赠与证书;
  3.契税完税证;
  4.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5.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申请办理司法判决、裁定、调解、仲裁等房地产转移登记
  适用条件:因司法判决、裁定、调解、仲裁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
  提交材料: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有效的房地产转让证件;
  4.契税完税凭证;
  5.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6.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申请办理房改售房权属转移登记
  适用条件:购买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提交材料:
  1.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
  2.售房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购房合同;
  4.购房发票;
  5.单位售房证明书;
  6.县房改办出具的产权审核意见;
  7.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8.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一、申请办理拆迁安置房权属转移登记
适用条件:该拆迁安置房在项目权属初始预登记核准范围内,且已登记备案、监证。
提交材料: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单;
  3.购房发票;
  4.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5.契税完税凭证;
  6.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7.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二、申请办理其他登记(遗失补证、换证登记)
  适用条件:申请办理遗失补证的,权利人应先向我所报失,并在指定的市级以上报纸声明遗失、声明发布后满90日无议异的,方可申请补发。
  提交材料:
  1.遗失补证登记:
  (1)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2)刊登遗失、灭失房屋产权证书声明的报纸;
  (3)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4)身份证件复印件。
  2.换证登记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书面申请报告;
  (3)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4)身份证件复印件。
  (5)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证明,单位房屋还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十三、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适用条件:申请办理因设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设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
  3.标的物价值证明(评估报告或权利人的价值确认函);
  4.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成果资料;
  5.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四、申请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适用条件:房屋因灭火、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
  1.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证明文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
  (4)申请书。
  2.他项权利终止
  (1)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2)相关的合同、协议;
  (3)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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