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闽清概况 | 投资闽清 | 闽清旅游 | 企业推介 | 收藏本站   
    站 内 搜 索

  输入查找关键字:
    
    闽 清 概 况
    视 频 新 闻
    闽 清 新 闻
    政 府 文 件
    闽 清 政 讯
    政 府 部 门
    办 事 指 南
    乡 镇 之 窗
    政 务 公 开
    投 资 闽 清
    特 色 产 业
    专 题 栏 目
    企 业 推 介
    图 行 闽 清
    闽 清 旅 游
    便 民 信 息
    效 能 投 诉
    县 长 信 箱
个人办事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一、应征入伍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是:征集农业户口的青年为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非农业户口的青年为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

二、对公民应服、免服、不得服兵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三、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如何进行优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即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经县(旗)、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所发军人入伍通知书,并根据兵役法所规定的服役年限进行优待。超期服役的,根据部队的证明,继续对他们的家属进行优待。

更多兵役常识链接  征兵程序知识问答链接  优抚安置知识问答链接

 

闽清县人民政府主办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46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