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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主要职能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本县实际,研究拟订相应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规章制度,制定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拟定全县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县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工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来梅就业的管理政策。 (四)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归口负责工人考核鉴定工作;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规则;制定技师考评规则,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政策和措施。 (五)负责拟定全县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和用人单位定员定额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负责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做好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 (八)管理全县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实施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组织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5 个职能科。 (一)综合科 处理局机关日常事务,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负责管理全局行政事务,组织综合协调全局业务工作;拟定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定并负责监督检查;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收集与反馈劳动工作信息;负责机关财会物质和财产管理;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提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对外联络接待;负责机关文印管理、文秘、信访、督办及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党群工作。 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调查研究劳动领域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并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全县劳动力综合管理,劳动关系调整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审批企事业单位职工调配和“农转非”等,指导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仲裁与法规科 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划和计划,起草、修订、清理有关法规;负责人大、政协提案的办复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处理辖管范围内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承办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社会保险管理与监督科 综合管理全县社会保险工作;研究拟定全县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指导社会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运营、管理、发放等工作并检查监督,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工作规范;承担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伤残鉴定。 (四)劳动力管理与监察科 拟定全县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县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县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规范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根据国有有关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五)职业培训科 组织全县城乡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政策、制度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负责工人考核鉴定,制定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制定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实施全县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 劳动监察大队(副局级) 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权,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行为进行监察;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受理查处违法事件;参与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
联系电话:223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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